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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韦中朴
联系方式:15092830555
注册时间:2006-01-23
公司地址:泰山苗木科技示范园内(山农大南校东900米路南)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管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弱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房屋拆除服务(不含爆破);雕塑的设计、施工;土地复垦;道路养护、保洁服务;物业管理;木材、园林机具、喷灌设备、石雕工艺品、盆景销售;草坪、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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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黄传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9935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岳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传忠、汪涛及二审被上诉人孟宪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五岳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孟宪奎欠黄传忠、汪涛32780元劳务费的单据,足以证明其提供的是劳务,并没有包工料承包涉案工程。二、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由黄传忠、汪涛具体施工,没有证据证明。黄传忠、汪涛没有提供任何施工证据,没有提供任何材料采购单及收料单,也没有提供由甲方、监理、审计共同出具的工程量签证单,亦没有提供甲方和监理共同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足以证明黄传忠、汪涛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包工包料的施工,五岳园林公司有证据证明其二人仅提供了部分劳务,劳务工资共计18余万元,已经支付了15万元,欠款32780元,该欠款已得到黄传忠、汪涛的确认。三、二审判决将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黄传忠、汪涛主张的工程进行了审计,因五岳园林公司及孟宪奎不认可其二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对工程审计鉴定不予参与,鉴定结果作出后,五岳园林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判决最终判决驳回黄传忠、汪涛的诉讼请求。二审中,黄传忠、汪涛没有提交新证据证明鉴定报告中的工程量由其施工,二审法院以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明显错误。四、黄传忠、汪涛应对在涉案工程具体施工的事实提供证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五岳园林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五、黄传忠、汪涛二审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基于一审提交的照明合同、在没有施工证据的情况下,依据鉴定报告支持了照明和管网工程款,并判令五岳园林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审法院将15万元劳务费用与本案关联,该15万元与管网、照明包工包料承包没有关系,实际工程材料由五岳园林公司和孟宪奎向山东辉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黄传忠、汪涛不存在购买材料的事实。综上,五岳园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姚锋 审判员董兵 审判员王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淼 书记员刘冉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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