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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进文
联系方式:15764320606
注册时间:2000-06-07
公司地址: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建阳路22号(原老消防支队附近)
简介:
室内外装饰、装璜设计、施工(凭资质证经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凭资质证经营);防盗门安装及幕墙制作安装(凭资质证经营);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凭资质证经营)、钢结构工程(凭资质证经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分包(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生产、加工、销售装璜材料(不含“信那水”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装潢材料)、家具、铝合金;园艺制作;石材加工、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白钢铁艺加工及制作(仅限分公司经营);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办公用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设计;网站设计;房屋建筑及规划设计(凭资质证经营)影视动画设计、制作(凭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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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郝学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9136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郝学工、二审被上诉人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五一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4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认定郝学工向徐正学之妻贾桂艳支付了8万元嘉宝莉涂料款系虚假事实,该8万元已由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支付,有转账凭证为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垫款欠条事实认定错误。郝学工依据一张垫款欠条提起诉讼,但该垫款欠条真实性存疑。形式上,加盖的公章虽真实,但公章位置没有与打印的字体重合,明显虚假。公章真实并不能说明郝学工垫付了款项,法院不能依据公章真实就认定垫付事实。内容上,该垫款欠条上没有人工手写痕迹,不符合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及一般公司法人的用章模式。垫款欠条上约定的付款时间早于签订的落款时间。二审法院(2019)鲁02民终2518号案件中郝学工曾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出示的垫款欠条在时间和数额上均存在矛盾。2.垫付款事实认定错误。郝学工提供的垫付款明细,与垫款欠条写明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与事实不符。时间上,该垫款欠条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但垫付款明细中显示265-361项费用的发生时间在2014年9月11日及以后,不应归到垫款欠条的垫付款总额中。内容上,垫付款明细中显示第158项、第337项及二审法院判令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支付的嘉宝莉涂料款8万元,该三家材料商已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已作出判决判令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支付材料款,足以认定部分材料款郝学工没有为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支付。项目上,要求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支付的高速通行费、加油费、报销的长途车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金额上,郝学工三次提交的垫款金额均有不同,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证明本案垫款欠条系虚假伪造。二审法院不审查垫付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要求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举证签名的真实性,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起诉的依据是垫款欠条,一审法院围绕该垫款欠条的真实性进行举证质证,但二审法院却超出郝学工的诉讼请求,将案件焦点确定为吉林五一公司及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是否应向郝学工履行垫付款清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郝学工垫付款的事实存在,超出其诉讼请求。综上,吉林五一青岛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一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姚锋 审判员董兵 审判员王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周淼 书记员刘冉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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