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203民初449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连广誉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辽0203民初449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广誉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75×××68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532130100100067560、中国光大银行75920188000122144、广发银行95×××85、62×××95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孙晓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颖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