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西区冠力实力建筑机械商行、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2071民初2886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西区冠力实力建筑机械商行与被申请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广东盛尔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892.5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西区冠力实力建筑机械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886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广东盛尔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892.59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林颖俐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