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许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05执107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9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朝支付下述款项:1、支付从2018年3月、4月的租金20042元,并支付迟延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20042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朝名下的财产信息,上述部门的回复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02×××66有存款10538.7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有存款709.96元,财付通有存款6504.14元,上述款项合计17752.80元,扣除执行费166元,剩余款项17586.8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户籍地为外地本院已向户籍地法院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该法院目前没有回复。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判决结果
本院(2020)粤0105执10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徐石
审判员刘婉
审判员董广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家欣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