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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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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剑与李建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03民初11401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永剑与被告李建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永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永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4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建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永剑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田永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建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张建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郭瑞华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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