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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
联系方式:0951-8072886
注册时间:2012-08-29
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4号楼401室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体育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以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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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某与高某、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402民初7068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母某与被告高某、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佳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宁夏佳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211257元,并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10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二被告在原告经营的水泥经销部内同原告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为二被告承包的彭阳县小岔吊岔至曹沟公路工程供应水泥,具体供应种类、数量、价款以双方结算为准。协议达成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水泥。2019年10月27日,经原、被告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211257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该款,但二被告均拒绝支付。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宁夏佳凯公司辩称,被告宁夏佳凯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合同,也从未购买过原告任何材料;我公司与被告系挂靠关系,工程挂靠方仅对工程质量、工程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实际施工人的买卖行为不承担责任;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相对人是原告和被告高某,宁夏佳凯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告起诉宁夏佳凯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于情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对宁夏佳凯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欠条一份、收料清单16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承建工程工地供应水泥、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宁夏佳凯公司邮寄(2020)宁040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被告高某以宁夏佳凯公司项目经理名义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宁夏佳凯公司承包的彭阳县小岔吊岔至曹沟公路工程供应水泥,具体供应种类、数量、价款以双方结算为准。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水泥。2019年10月27日,经原告与被告高某结算,共欠原告水泥款211257元,高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加盖“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阳县小岔吊岔至曹沟公路工程项目部”公章
判决结果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母某支付水泥款211257元; 二、被告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计2234元,由被告高某、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蔡非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春芳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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