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474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220253.25元的财产,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62009128020190XXXXXX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载明若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1220253.25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据此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0307民初24747号民事裁定,根据该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20253.25元的财产。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0253.2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陶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挺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