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博隆管业有限公司、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181民初773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云南盛博隆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廖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云南盛博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73203.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廖宗彬价值1073203.6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盛博隆管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唐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莲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