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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刀协经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凤仙
联系方式:0871-63852661
注册时间:2002-04-05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城C5幢14号
简介:
工量刃具、数控刀具、硬质合金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机床及配件、磨具磨料、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器材、工程机械、电线电缆、钢材、普通机械、汽车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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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刀协经贸有限公司与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181民初1967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明刀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在新浪信息网上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届满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刀协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昆明刀协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354元;2、请求判决被告确认未付货款的违约金以货款85354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业拆解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的货款和利息;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商业伙伴关系,双方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编号XXXX。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订货清单,交付价值85354元的货物将货物送到被告,按合同指定的收货地址,被告验收合格后,通知原告开具了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条款第九项付款方式执行,只有双方财务主管于2019年5月29日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货款金额85354元的证据。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昆明刀协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第一组:1、原告公司名称,2、被告公司名称;第二组:3、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合同及合同清单,4、送货清单,5、被告验收合格通知原告开具的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双方财务主管签字盖财务专用章确认的对账欠款单,7、被告未按照合同中第九项付款方式期限付清货款。 被告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案件有关联,并能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及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2018年2月7日,原告昆明刀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涨态芯轴、车刀,总金额为85354元(含税17%),货到30日内供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付款。2018年2月7日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签字并盖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送货专用章确认。2018年4月3日原告昆明刀协经贸有限公司出具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85354元(含税17%),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2019年5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货款为85354元。2020年9月10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354元;2、请求判决被告确认未付货款的违约金以货款85354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业拆解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的货款和利息;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刀协经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5354元(大写捌万伍仟叁佰伍拾肆元整)。 二、由被告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以未付货款853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昆明刀协经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1934元,由被告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并入上款一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刘唐兵 人民陪审员王智 人民陪审员王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晏君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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