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周锦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民申3790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以下简称康宁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周锦秀、兴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民终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康宁医院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法院在本案没有经鉴定机构对专业性的医疗过错行为作出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判决,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定程序,也导致了原审判决的根本错误,本案应依法重新组织选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第二、康宁医院对周锦秀发生噎食及时发现并采取救助措施得当,周锦秀所造成的后果不是康宁医院的行为所致,康宁医院在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周锦秀发生噎食是其日常生活行为,周锦秀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四、原审判决赔偿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改判。第五、周锦秀的弟弟周日生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康宁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被申请人周锦秀答辩称:周日生具备周锦秀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周锦秀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兴城市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周锦秀无异议。康宁医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1、指令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丁海
审判员钟峰
审判员刘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阎明章
书记员丁威扬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