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峰、临泽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甘0981财保52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玉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泽县某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玉门市某某局中标的项目质保金在5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留。申请人黄某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临泽县某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玉门市某某局中标的项目质保金在5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黄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陆治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旭炜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