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临泽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临泽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临泽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正彦
联系方式:0936-5523813
注册时间:2001-11-04
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乐民社区八一路5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苗木花卉培育销售;钢结构制作、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冶金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土地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黄建峰、临泽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甘0981财保52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玉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泽县某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玉门市某某局中标的项目质保金在5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留。申请人黄某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临泽县某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玉门市某某局中标的项目质保金在5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黄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陆治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旭炜
判决日期
2020-12-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