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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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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1-67800336
注册时间:2009-07-20
公司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68号玉泉森信大酒店C座10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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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与杨邦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02民初7781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睿扬律所)与被告杨邦成、第三人山东济宁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扬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刘然,被告杨邦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潭到庭参加诉讼。华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睿扬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追加杨邦成作为(2019)鲁0102执536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华邦公司就该案件下应付睿扬律所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杨邦成承担。事实与理由:睿扬律所与华邦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做出(2018)鲁0102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华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鲁01民终260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华邦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睿扬律所于2019年5月16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102执5361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未查询到华邦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此后,历下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华邦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凭证及验资报告、华邦公司账户自实缴注册资本之日起的银行流水及济南绣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江公司)账户内2009年1-7月期间银行流水,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杨邦成确有抽逃注册资本行为。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2019)鲁0102执异194号执行裁定书中认定睿扬律所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华邦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并资不抵债,且转账凭证不能证明杨邦成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情形,裁定驳回睿扬律所追加杨邦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睿扬律所认为,该执行异议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杨邦成明显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情形,应被追加为(2019)鲁0102执536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华邦公司就该案件下应付睿扬律所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执行异议裁定驳回的原因是睿扬律所无法举证华邦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这一事实在2019年9月18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就已经确认了。后历下区人民法院又依睿扬律所申请,调取了相关材料,发现杨邦成(华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持有华邦公司98.72%股权)2009年2月25日将1800万元打入华邦公司账户进行验资,但于次日便将该1800万元全部转出至绣江公司。绣江公司于同日将1800万元分多笔转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杨邦成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第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已经可以证实杨邦成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且经查询,绣江公司因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于2008年12月16日成为吊销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华邦公司将该1800万元转给绣江公司时,绣江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可能进行除清算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华邦公司与绣江公司之间根本不可能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杨邦成于验资后的次日,在无任何交易背景情况下向已被吊销的绣江公司转出此次注入华邦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1800万元,绣江公司于收到该1800万元后,于当日即将1800万元全部转出至其他账户,上述证据能够明显证实杨邦成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杨邦成作为华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与华邦公司就该案件下应付睿扬律所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以及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杨邦成抽逃注册资本,(2019)鲁0102执异19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其裁定内容于法无据。睿扬律所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执行异议之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杨邦成、华邦公司辩称,1.华邦公司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本案尚不满足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只有满足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本案中,华邦公司并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资不抵债。由睿扬律所代理的华邦公司与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控股集团)、山东圣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国际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已经作出(2015)鲁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太阳控股集团、圣德国际酒店支付华邦公司2900余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只是因该笔债权尚未被履行,才造成无法及时履行对睿扬律所的债务;2.杨邦成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睿扬律所称杨邦成抽逃出资纯属主观猜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睿扬律所称“发现杨邦成2009年2月25日将1800万元打入华邦公司账户进行验资,但于次日便将该1800万元全部转出至绣江公司”,并由此推测杨邦成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纯属主观臆测。因生产经营需要,华邦公司向绣江公司购买机电及中央空调部件,双方于2009年2月1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睿扬律所所称的转款系华邦公司向绣江公司支付的货款。且该笔转账的交易双方系华邦公司与绣江公司,系正常的公司业务交易,经营支出,杨邦成未参与使用,并非睿扬律所所称的杨邦成抽逃出资。综上,华邦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该笔债务,杨邦成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故睿扬律所申请追加杨邦成成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睿扬律所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睿扬律所与华邦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8)鲁0102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判决华邦公司支付睿扬律所代理费604838.89元及违约金。华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鲁01民终260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华邦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睿扬律所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18日本院以华邦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2019)鲁0102执53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睿扬律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杨邦成作为被执行人,2020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9)鲁0102执异19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睿扬律所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华邦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并资不抵债,且转账凭证不能证明杨邦成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情形,裁定驳回睿扬律所要求追加杨邦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2018年6月30日,睿扬律所代理的华邦公司与太阳控股集团、圣德国际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已经作出(2015)鲁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太阳控股集团、圣德国际酒店支付华邦公司29293570.95元工程款及利息,华邦公司称该案已提起上诉未审结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凤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雪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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