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察右中旗正南房铜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927民初468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察右中旗正南房铜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政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4.4万元;2.支付自2017年6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购买电子皮带秤、电缆等备件,合同金额6.4万。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支付了2万元货款,尚欠4.4万元未付。2017年6月26日,被告的合同履行代理人蔺国强签收催款函,对欠款事实、数额予以确认。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被告察右中旗正南房铜矿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子皮带秤两台,价款为64000元。2014年7月21日被告给付了2万元,尚余4.4万元未付。2017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蔺国强在催款函上收函人处签字。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函、催款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察右中旗正南房铜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20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察右中旗正南房铜矿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汪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太凤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