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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9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包良清
联系方式:0415-3860888
注册时间:1995-12-18
公司地址: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滨江中路136号
简介:
许可项目: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电气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5G通信技术服务,卫星导航服务,卫星通信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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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察右中旗正南房铜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927民初468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察右中旗正南房铜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政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4.4万元;2.支付自2017年6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购买电子皮带秤、电缆等备件,合同金额6.4万。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支付了2万元货款,尚欠4.4万元未付。2017年6月26日,被告的合同履行代理人蔺国强签收催款函,对欠款事实、数额予以确认。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被告察右中旗正南房铜矿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子皮带秤两台,价款为64000元。2014年7月21日被告给付了2万元,尚余4.4万元未付。2017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蔺国强在催款函上收函人处签字。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函、催款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察右中旗正南房铜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20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察右中旗正南房铜矿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汪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太凤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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