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宁03民终1040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忠二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被上诉人妥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6元予以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满丽娟
审判员王祺祺
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得夫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