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易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宁01民初1922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易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天刚,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宁夏易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41361.5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铺贴位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调度中心、研发楼及多功能厅室外门台阶花岗岩。合同约定总价为141361.58元,2016年8月原告施工完毕,经被告确认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3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完税证明,被告财务挂账处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工程款。
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完成工程并签订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方可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该工程是否竣工不得而知,更谈不上验收合格。故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具备,被告拒付工程款,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施工合同一份、发票两张。证明:被告公司从2016年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1361.58元。
被告对上述证据中施工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发票因系复印件,故对该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生产调度中心、研发会议中心室外台阶花岗岩铺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铺贴位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调度中心、研发楼及多功能厅室外门台阶花岗岩,工程总价为141361.58元,原告施工结束,经被告验收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原告95%工程款,预留5%的质保金,质保期为验收之日起一年。2019年1月3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涉案工程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金额为141361.58元。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该工程款,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法庭要求被告限期提交涉案工程是否使用的证据,被告逾期未提交
判决结果
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易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1361.5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元,由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山山
审判员张旭霞
审判员任朝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天文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