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 重庆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军民
联系方式:023-68140098
注册时间:2013-04-12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路1号
简介:
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在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 销售:农产品(不含需经国有专项许可或审批的项目)、百货(不含农膜)、日用杂品、装饰装潢建材(不含化危品)、洗涤用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招牌、字牌、灯箱、展示牌、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充气装置、电子显示屏、车载广告,代理报刊广告、影视、广播广告;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展开
阳灿与胡正东刘飞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3民初17415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灿诉被告刘飞、施伟强、胡正东、欧朋、第三人重庆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马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后,因被告施伟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8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并于公告指定开庭期日即2020年3月1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灿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利军,被告刘飞、胡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伟强、欧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阳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转让协议》;2、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转让款28万元;3、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共暂计13.8万元(1、以2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4、原告为接手快递网点,支出的各项成本共计约38764元;5、被告刘飞擅自转走的归原告所有的经营款81699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合法经营的第三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片区的快递配送业务转让给原告经营,并就项目转让价格、权利义务和价款支付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被告指定的施伟雄收款账号支付了转让款20万元。2019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施友义收款账号支付了5万元。另外原告按要求向施伟强支付宝账户转账约3万元。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为履行转让协议累计向被告转款28万元。原告支付转让款后,逐步接手约定的快递经营网点经营过程中,累计又投入成本6万元,之后,从第三人处得知被告转让网点属于未授权行为,自始未得到第三人的许可或追认,原告无法实现转让协议的目的,不能从事快递经营。另被告擅自将原告的58000元经营款转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刘飞辩称,其自2015年开始从事快递工作。2017年7月份开始经营黄马甲和重庆报业集团快递业务,开始均为口头协议。之后补签的协议约定全部片区都让被告等人来做。黄马甲的业务对外以黄马甲的名义进行,报业集团的业务都是以报业集团的名义。其与胡正东系做快递业务时认识的,黄马甲是胡正东介绍给被告的业务。2018年,就已经把李家沱的业务转让给刘浩,刘浩后来又转让给了胡正东、施伟强、欧朋,但公司一直没有过户。其在转让协议中签字是因为对公账户上有被告的名字。对于原告的起诉,虽然黄马甲的业务给停了,但是还有其他业务,是原告自己的原因造成业务流失。其当时签字的时候并没有看协议内容,只是说把飞讯公司过户到阳灿名下。黄马甲公司只认对公账户,刘浩当时经营的时候没有过户,我只是把U盾交给刘皓了,他自己可以取钱。重庆飞讯物流有限公司是2019年6月底转让给阳灿的,其在协议中的义务已经履行了,对公账户已经交给了原告,故不可能取到原告的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正东辩称,其认可刘飞的答辩意见,案涉项目系其与施伟强、欧鹏三人从刘浩手中接手,并支付了相应的转让费,该项目主要由施伟强、欧鹏在实施,二人所占股份比例较大,其主要负责公司的信息,所占股份比例较小,且一直没有算过账。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转让协议,黄马甲收回业务是因为原告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因黄马甲的义务所占比重较大,所有黄马甲业务收回之后原告提出解除协议。 被告施伟强及第三人黄马甲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收条、周绪秀身份信息资料、阳灿尾号4824工商银行账户2019年5月25日-9月25日明细清单、阳灿与施伟强(微信/支付宝)沟通内容截图、重庆飞讯物流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账户对账单、《总已付工资明细》、阳灿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尾号1217账户20190626-20190926的账户明细、原告与员工朱劲等确认工资发放金额的微信沟通截图;被告刘飞举示的项目转让协议(刘飞与刘浩签订)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7日,被告施伟强、胡正东、欧朋做为甲方与原告阳灿(乙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载明:鉴于甲方合法享有“重庆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和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及宅急送和新世纪线下配送的巴南李家沱片区的天猫包裹配送业务”的项目(以上业务均为1级站点),乙方熟悉该项目的情况并且自愿受让,经双方平等、充分协商,就以下项目转让协议,以共遵守;项目情况:李家沱片区包括上至八公里,下至远洋高尔夫,左起融汇半岛这几个区域沿滨江路连接起内的片区;项目转让价格37万元(包括公司押金共计37万元);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自项目转让生效之日起,乙方取代甲方行使本协议所述项目的相关权益,享有该项目自转让生效之日所产生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即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风险均由乙方一概承担,甲方无需因为项目开发、运营等而产生的风险及支出承担认可责任与义务;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付转让款项20万元,剩余17万在7月30日前付清,甲方有责任及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工作交接,为期一个月,但不承担该项目自交接日起一切开支,乙方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受让接手,之后该项目的权益参照第三条;甲方将6月份经营款之所得移交5万元给乙方,乙方不承担6月30日前员工工资门面费用,其与部分由甲方所得,甲方有责任及义务于账单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款项到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协议款项转至乙方指定账户......。 2019年5月28日,被告施伟强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李家沱天猫转让费20万元,以施伟雄哈尔滨银行6XXXXXXXXXXXXXXX0到账为准。同日,原告通过其母亲周绪秀工行账户向以上账户转账20万元。 2019年6月4日,阳灿通过支付宝扫收钱码付款给施伟强2万元;2019年8月13日,阳灿通过支付宝扫收钱码付款给施伟强2000元;2019年9月5日,阳灿通过支付宝扫收钱码付款给施伟强8750元; 2019年6月10日,刘飞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阳灿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关于重庆飞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飞公司转让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2019年7月1日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刘飞承担,之后产地的债权债务由阳灿承担。 2019年7月26日,飞讯公司民生银行账户向施友义尾号0033招商银行账户两次分别转账49999元、31700元,飞讯公司账户当日余额为28.73元。 2019年7月31日,阳灿通过其尾号0955工商银行账户向施友义尾号0033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 另查明,2019年6月5日,飞讯公司负责人由刘飞变更为阳灿。 又查明,2018年1月29日刘飞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受让方刘浩(乙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载明:鉴于甲方合法享有“重庆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和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及宅急送和新世纪线下配送的巴南李家沱片区的天猫包裹配送业务”的项目,乙方知悉该项目情况并自愿受让,经双方平等、充分协商,就项目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项目情况:李家沱片区包括上至八公里,下至远洋高尔夫,左起融汇半岛这几个点沿滨江路连接起内的区域都是此项目的负责区域;项目转让价格,经甲乙双方商定,上述项目转让价格1万元;乙方应于201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审理中,被告胡正东认可其与施伟强、欧朋系从刘浩手中转让的案涉快递业务
判决结果
原告阳灿和被告施伟强、胡正东、欧朋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转让协议》自2020年2月7日解除; 被告施伟强、胡正东、欧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灿退还转让款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该款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阳灿对被告刘飞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阳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70元,由被告施伟强、胡正东、欧朋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预收金额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长汤华巍 人民陪审员刘思碧 人民陪审员穆礼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媛媛
判决日期
2020-12-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