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神来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志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05执10440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神来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5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1462.75元及相关费用。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各类账户存款2103.03元。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是,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9359.72元及相关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综上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好
审判员彭磊
审判员李明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陶冶
书记员曾琳丽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