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民舟与重庆中正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5民初20925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民舟与被告重庆中正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民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被告重庆中正拍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倩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判令被告退还购买车位包干服务费5000元;2.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8日上午签订了关于购买江北区华立天地豪园X号附X号车位的代办服务合同,由于被告公司李林经理提供的信息严重误导了原告,李林在微信中与原告妻子徐熙约定好车位价格为46000元,税费为3.6%,服务费为5000元,公证费300元,并让原告妻子带上购买车位的费用和身份证前往被告处签合同,而且李林说该车位有几个人都想要,谁先到先得,这一系列信息误导了原告及其妻子,使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认为被告拥有车位的处置权,而且李林说的谁先到先得,导致原告及妻子立刻带上可刷全款的银行卡赶到被告处,在慌忙中签订了该合同。由于李林在签订合同时不在公司,合同由其同事王静经理代办签署。原告直到2020年8月8日下午才知道被告无该车位的处置权,需要公开竞价拍卖,被告根本无法保证46000元的价格成交,于是原告妻子多次联系李林、王静,又以微信文字声明并告知合同的订立基础是以李林承诺的46000元成交为前提,故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对原告极不公平,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方提出的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认为被告拥有该车位的处置权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且没有任何过错,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撤销原告杨民舟与被告重庆中正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
被告重庆中正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杨民舟服务费2500元;
驳回原告杨民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民舟负担12.5元;由被告重庆中正拍卖有限公司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杨民舟。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王一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院印)
书记员张锡洋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