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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剑
联系方式:0371-88880000
注册时间:2004-07-30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1号市场内A11-7
简介:
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润滑油、通讯器材、办公设备、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橡胶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其他化工产品;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保险代理服务;汽车美容;汽车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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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五与贾利鹏、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03民初11585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小五与被告贾利鹏、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小五、被告贾利鹏、被告中鑫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书勤、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蔡小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处理事故车辆误工费、营运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2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5000元;3.本案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贾利鹏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沿陇海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驾驶豫ADF097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ADF097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方圆受伤,两车受损。此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利鹏负全部责任,原告蔡小五无责任,乘车人张方圆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面包车在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处投保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代被告向张方圆垫付了5000元赔偿款。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贾利鹏辩称,当时交警认定了我是全责,然后保险公司出险,因为我的车辆买了全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中鑫汽车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起诉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答辩人为肇事车辆购买有交强险、三责险等综合商业保险,即便存在还有未赔付的项目,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不应该由答辩人及被告贾利鹏赔付。 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辩称,本案事故人保公司已经赔偿原告所驾车辆的车辆维修费13142元。本案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结合事故认定书,原告本人并未受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缺少法律依据。车辆贬值,无法律依据。原告赔偿案外人相关的医疗费用,人保公司并不知情。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人保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保公司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本案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人保公司不应承担。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2020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贾利鹏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沿陇海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驾驶豫ADF097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ADF097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方圆受伤,两车受损。此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利鹏负全部责任,原告蔡小五无责任,乘车人张方圆无责任。 2.豫ADF0976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南菲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河南菲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该车办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事故发生时,原告蔡小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原告蔡小五作为乙方与河南菲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网约车挂靠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蔡小五作为车辆的实际拥有者自愿将自有车辆豫ADF0976号小型轿车入户、挂靠河南菲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营,原告蔡小五实际拥有豫ADF0976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3.原告蔡小五为证明其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提供郑州德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证明》一份,载明:豫ADF0976号客户河南菲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我店事故维修,2020年7月29日完工取车。 4.原告蔡小五提交的河南菲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载明:原告蔡小五为本单位司机,自2019年10月20日起一直在本单位工作,其日平均收入为450元。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通知书显示,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已将豫ADF0976号小型轿车的车辆维修费13142元支付给郑州德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2020年6月23日,张方圆在郑州陇海医院接受治疗,用去医疗费1718元。 再查明,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面包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中鑫汽车公司,被告贾利鹏驾驶该车期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被告中鑫汽车公司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额50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维修证明、出门证、维修服务委托书、保险单、机动车保险赔款通知书、收据、门诊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小五车辆停运损失费、垫付医疗费等共计15135.2元; 二、驳回原告蔡小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9.19元,由原告蔡小五负担123.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王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秦雪 书记员吴珠琳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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