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晓翠
联系方式:0556-8968808
注册时间:2001-02-28
公司地址:0
简介:
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管道疏通、检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公路交通设施制造及安装;安保设施制造及安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外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伍鹏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824民初3957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与被告伍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武、江海龙及被告伍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富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执行费8925元,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承担(2019)皖0824民初3881号诉讼费3640元,诉讼费15000元,合计1864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伍鹏飞挂靠原告富通公司,在潜山市改造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过程中,向原告承诺保证按时支付农民工资、机械费、材料费。伍鹏飞借用原告富通公司名义将沥青面层工程分包给安庆建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丰公司”),经结算欠付建丰公司工程款547952元,建丰公司起诉原告,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原告富通公司垫付该笔工程款,被告伍鹏飞于2020年8月21日向原告富通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该笔工程款应由其承担。富通公司根据潜山市人民法院(2020)皖0824执908号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8月26日垫付该项工程款及执行费共计608925元。此后原告催讨被告该笔垫付款项迟迟无果,致讼始。 伍鹏飞辩称,其系黄官路大水段改造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实际施工投资人,涉案款应该在总工程款结算时一并冲抵,原告起诉不当。 经审理查明:原告富通公司承包潜山市改造工程及附属工程后,转包给被告伍鹏飞施工,被告成为该工程的实际投资施工人。被告向原告承诺保证按时支付农民工资、机械费、材料费。伍鹏飞以原告富通公司名义将沥青面层工程承包给建丰公司,经结算欠建丰公司工程款547952元,建丰公司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对该款承担责任,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原告富通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伍鹏飞于2020年8月21日向富通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今欠到富通公司代为垫付安庆建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沥青工程款(黄官路大水段600000元,民事判决书(2020)皖08民终792号),因为该工程本人为实际承包施工人,故该款由本人承担。欠款人伍鹏飞”。富通公司根据本院(2020)皖0824执908号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8月26日交付该项工程款、利息、一审(2019)皖0824民初3881号案件由富通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共计608925元。 另查明,潜山市审计局审定黄官路大水段改造工程及附属工程总造价为6215141.38元,除去质量保证金,潜山市交通局付给富通公司工程款5920871元,伍鹏飞已从富通公司全部领取(其中2017年1月25日出具借条支取3675151元、2018年2月14日出具借条支取1220000元、2019年5月13日出具借条支取609232元、本院执行(2019)皖0824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扣划41648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伍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付的工程款、利息共计596360元,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38元,由原告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8元,被告伍鹏飞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葛晓青
判决日期
2020-12-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