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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雷俊奎
联系方式:0379-63228787
注册时间:2005-09-19
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八一南路20号城市杰座1006室
简介:
建筑劳务分包;市内劳务派遣(以上两项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以上两项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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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周刚、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民终16284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谭周刚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思翔公司)、陆解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周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斌,被上诉人洛阳思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郁鹏,被上诉人陆解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谭周刚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谭周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由陆解祥、洛阳思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9月29日,谭显操与陆解祥签订的《新郑片烟醇化库区三标段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与谭周刚劳务班组劳务费最终结算》,没有经过谭周刚的签字确认,谭周刚没有认可上述最终结算。谭周刚向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信访内容也是洛阳思翔公司欠付45.1万元劳务款没有支付。经人社局调解,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洛阳思翔公司支付了27万元劳务费。二、一审判决认定谭周刚主张的劳务报酬数额为67000元是错误的。谭周刚认为,应依据2020年1月11日的通话录音、谭周刚和陆解祥达成的《新郑片烟醇化库区建设总体规划设计项目三标段河北建设总承包、劳务分包结算单》认定本案欠付劳务报酬数额为18.1万元。涉案劳务项目完工后,谭周刚和陆解祥达成了《新郑片烟醇化库区建设总体规划设计项目三标段河北建设总承包、劳务分包结算单》,劳务总报酬为1141008元,已支付69万元。2020年1月11日,陆解祥打电话给谭周刚,陆解祥承认还欠18.1万元,并表示“咱们以后还要合作,给你17万,我先给你弄9万,8万明年4月份给”。 洛阳思翔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谭周刚上诉主张的劳务报酬数额,与其父亲谭显操和陆解祥签订的最终结算单,以及谭周刚自己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签署的意见不符。依据谭显操与陆解祥之间所做结算,以及信访处理意见书的载明谭周刚垫付的工人工资为67000元,正是一审判决认定拖欠数额。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互相印证,谭周刚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上诉请求应依法被驳回。二、一审判决认定由洛阳思翔公司承担67000元付款责任,对此洛阳思翔公司持有异议,该款项应当由陆解祥向谭周刚进行支付,但由于洛阳思翔公司经营困难、无力缴纳上诉费用,所以并未提出上诉,该点还请二审法院酌情予以审查。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谭周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陆解祥辩称,一审判决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周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陆解祥、洛阳思翔公司共同向谭周刚支付劳务报酬181000元(以18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陆解祥、洛阳思翔公司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3日,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思翔公司签订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片烟醇化库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三标段)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人(甲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中兴大道南、新孟路(庆安路)东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片烟醇化库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三标段)主体结构工程及本标段内11、12、13、16、17、18#楼以及管理及辅助用房、水泵房、主体结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施工方案等的全部范围内施工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图纸中注明未注明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现场临建临设的所有土建配合。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人(乙方)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双方对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分包合同价款、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发票、合同的生效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 洛阳思翔公司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作为洛阳思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解祥又将6栋辅助用房、水泵房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劳务发包给谭周刚。后谭周刚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按照双方约定完成施工。 经谭周刚、陆解祥结算,陆解祥与谭周刚达成了《新郑片烟醇化库区建设总体规划设计项目三标段河北建设总承包、劳务分包结算单》,主要内容如下:“按合同95%:1141008*95%=1083957元,已付混凝土工资690000元,应付工资393957元,余款57051元等工程竣工后由公司支付另河北建设项目部派人打17#梁、管理用房混凝土费用由项目部直接扣除劳务公司:陆解祥,32062519600328843X混凝土班组:谭周刚”。谭周刚向原审法院举证是复印件,且陆解祥对上述结算不予认可。 2018年9月29日,谭周刚父亲谭显操与陆解祥达成了《新郑片烟醇化库区三标段洛阳思翔劳务公司与谭周刚班组劳务费最终结算》,主要内容为:一、劳务费总额1141008元;二、已结算劳务费704000元;三、双方协商各项扣款共计100000元;四、剩余劳务费总计337008元。同意以上双方协商结算金额,谭显操(父子关系,代签),2018.9月29日。陆解祥,2018.9月29日,同意以上双方协商结算金额。 后谭周刚到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了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为:经查:反映人谭周刚从2017年6月在新郑市和庄片烟醇化库区建设项目带领牛海军等17人在项目工地务工。工资未结。谭周刚反映其带领工人共计拖欠33.7万元,建设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及劳务公司洛阳思翔劳务公司对此不认可。根据调查情况,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以下处理意见:“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河北建设集团付谭周刚班组工人工资27万,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谭周刚自己垫付其工人工资67000。至此,谭周刚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谭周刚自己垫付部分通过诉讼途径讨要。2018年12月3日,信访人签字:谭周刚,满意,2018年12月3日”。谭周刚2018年10月31日出具收条,收到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27万。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由问题,一审法院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关联案件生效的判决确认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故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对谭周刚主张的劳务报酬数额问题。经谭周刚之父谭显操、陆解祥结算,双方达成了《新郑片烟醇化库区三标段洛阳思翔劳务公司与谭周刚班组劳务费最终结算》剩余劳务费总计337008元,并经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解,欠谭周刚工人工资67000元。谭周刚向一审法院举证的结算单及录音均不能充分证实欠其的劳务报酬数额为18.1万元,故该院认定谭周刚主张的劳务报酬数额为67000元。 2017年8月3日,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思翔公司签订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片烟醇化库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三标段)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洛阳思翔公司有施工资质,是有效合同。在建筑工程中,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洛阳思翔公司将混凝土劳务分包给谭周刚班组进行施工属于违法分包。洛阳思翔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应对欠付谭周刚的67000元承担清偿责任,陆解祥作为洛阳思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出具的结算手续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洛阳思翔公司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谭周刚要求陆解祥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谭周刚主张的利息,谭周刚父亲于2018年9月29日与陆解祥达成最终结算单,谭周刚起诉的利息起算点应为2018年9月29日。谭周刚要求陆解祥、洛阳思翔公司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洛阳思翔公司辩称,其主体不适格,洛阳思翔公司与陆解祥系劳务分包,应由陆解祥承担支付责任,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洛阳思翔公司辩称,本案应追加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因关联案件生效的判决确认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其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谭周刚劳务报酬6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谭周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2元,由谭周刚负担2691元,由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58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本院另查明,陆解祥新提交一份未显示落款时间的《工资发放协议》,拟证明涉案未付劳务报酬数额为67000元,谭周刚在该协议书上有签字确认。谭周刚对上述工资发放协议书上其签名和指印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双方又在通话录音中对欠款数额达成了新的约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谭周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明振 审判员曾小潭 审判员陈启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明雨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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