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卢运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8执311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运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83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房屋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卢运权所有的位于增城区XXX及位于增城区XXX的车位,经分配得款235333.84元,已发放给申请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卢运权名下机动车三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20)粤0118执31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周平
审判员钟伟强
人民陪审员周伟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烈文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