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轩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民申2544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轩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民终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轩晋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回避了轩晋公司在上诉时提出反诉请求的事实,且在轩晋公司提出新事实、新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未开庭审理,剥夺了轩晋公司正当的诉讼权利。轩晋公司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018年3月31日。轩晋公司与韶钢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9-02)2018固HCM010《废旧设备买卖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均以合同形式由双方协商盖章,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中关于《中板纪念品置换谈判表》是双方同意置换的认定。本案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案涉《废旧设备买卖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且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轩晋公司。韶钢公司在招标时提交的《招标说明》正、副本内容不一致,故意隐瞒交货地点将要拆除、地下空间作业等拆除难度信息,致使轩晋公司受到欺诈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在履行中扣押货款、不交付图纸等,造成投标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轩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正当、合理的。轩晋公司在履行中发现存在招标时未披露的巨大困难时就向韶钢公司反映情况,因得不到解决表示解除合同,并愿意将15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但韶钢公司扣留货款并拒绝交货,轩晋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广州市轩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郑捷夫
审判员黄湘燕
审判员陈韶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钟阳娟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