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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俊琪
联系方式:0512-57719870
注册时间:1993-05-07
公司地址: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161号
简介:
电力工程(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定的许可类别和等级经营);机电工程咨询、设计、施工及维护;消防设施工程、通风管道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工艺管道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市政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及维护、城市及道路照明与亮化工程;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电工器材、金属材料、光伏设备及其它与以上工程相关材料的销售(不含行政许可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作业;国防计量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环保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机动车充电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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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杰、傅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民申5867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潘杰因与被申请人傅桂霞、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电气深圳分公司)、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电气公司)、梁公玉、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钱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潘杰申请再审称,潘杰对前海钱程公司享有2060561.65元金钱债权有电子合同和文件、银行流水、前海钱程公司员工当庭认可的《特别声明》为证,债权真实有效。傅桂霞欠前海钱程公司2392330.28元,并非欠程芳、李涛个人款项。傅桂霞受让潘杰对前海钱程公司1792330.28元债权后,已与其对前海钱程公司债务进行抵销,傅桂霞已实际将潘杰支付的借款(含债权)使用完毕。前海钱程公司行政高管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曾某的证人证言能证实2017年1月11日冲抵手续已经完成。原审法院仅以傅桂霞否认该笔债权转让已实际发生为由,未采纳判决的主张,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以前海钱程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控制,无法查清判决实际投放在前海钱程公司处的资金数额,亦无法查清傅桂霞对前海钱程公司的欠款是否抵扣为由,判决潘杰承担不利后果,是错误的。潘杰已提供了诸多证据证明本案事实,前海钱程公司的财务账户潘杰无能力提供,对该关键事实法院应依职权予以查明。原审法院认为律师费16.7万元过高予以酌减,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傅桂霞提交意见称,潘杰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前海钱程公司享有债权,甚至在法院追加前海钱程公司为第三人的情形下,也无法查明该事实。本案实际借款仅60万元,傅桂霞已经还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潘杰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潘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严加武 审判员黄湘燕 审判员陈韶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钟阳娟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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