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杰、傅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民申5867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潘杰因与被申请人傅桂霞、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电气深圳分公司)、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电气公司)、梁公玉、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钱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潘杰申请再审称,潘杰对前海钱程公司享有2060561.65元金钱债权有电子合同和文件、银行流水、前海钱程公司员工当庭认可的《特别声明》为证,债权真实有效。傅桂霞欠前海钱程公司2392330.28元,并非欠程芳、李涛个人款项。傅桂霞受让潘杰对前海钱程公司1792330.28元债权后,已与其对前海钱程公司债务进行抵销,傅桂霞已实际将潘杰支付的借款(含债权)使用完毕。前海钱程公司行政高管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曾某的证人证言能证实2017年1月11日冲抵手续已经完成。原审法院仅以傅桂霞否认该笔债权转让已实际发生为由,未采纳判决的主张,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以前海钱程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控制,无法查清判决实际投放在前海钱程公司处的资金数额,亦无法查清傅桂霞对前海钱程公司的欠款是否抵扣为由,判决潘杰承担不利后果,是错误的。潘杰已提供了诸多证据证明本案事实,前海钱程公司的财务账户潘杰无能力提供,对该关键事实法院应依职权予以查明。原审法院认为律师费16.7万元过高予以酌减,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傅桂霞提交意见称,潘杰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前海钱程公司享有债权,甚至在法院追加前海钱程公司为第三人的情形下,也无法查明该事实。本案实际借款仅60万元,傅桂霞已经还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潘杰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潘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严加武
审判员黄湘燕
审判员陈韶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钟阳娟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