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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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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15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建华
联系方式:0379-6888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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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实施中医学教学及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保健与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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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晓云、秦育辉等与宜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27民初2492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楚晓云、秦育辉、秦楠与被告宜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2020年10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艳、曹江峰,被告宜阳县中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辉、路东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等共计275013元;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纠纷导致的额外花销:律师费15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55800元,共计728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5日7点30分左右,秦书堂(受害人)因活动后胸闷、气喘伴纳差3天在宜阳县中医院急诊科病区就诊,经体格检查、心电图检查、心肌酶定量测定等,被告给予初步西医诊断为:1.急性冠脉综合征?2.心功能不全;3.应激性胃炎;4.××。将受害人留在急诊科病区住院治疗。2019年11月25日10点23分因治疗无效转入心内科,诊断为:1.××、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2.××急性加重期。2019年11月25日11:20-2019年11月25日12:30分行冠脉造影介入手术治疗,但术后受害人仍有喘气、胸闷等不适,被告考虑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给予沙丁胺醇雾化、茶碱静滴平喘治疗,另一方面考虑心力衰竭给予硝普钠扩血管、给予呋塞米利尿抗心衰治疗,上述治疗持续到2019年12月3日,受害人气喘、呼吸症状缓解。2019年12月4日下午3点27分,××人到手术室进行手术,受害人于2019年12月4日下午3点35分到达手术室门口,在没有医护人员监护病情、没有输液、没有吸氧的状况下,受害人在手术室门口等待30余分钟,于2019年12月4日下午4点5分受害人出现呼吸困难、急躁不安。在经家属通知后,医务人员才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且抢救措施不当,最终导致抢救无效,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由于被告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严重失职,延误了受害人的治疗时间;且用药不规范,加速病情恶化;××人转诊制度,导致抢救不及时、措施不恰当,最终导致原告失去亲人的悲剧发生。被告存在多方面的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宜阳县中医院辩称,1.答辩人愿意赔偿原告诉求中合法、合理的部分,律师代理费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应赔偿;2.本案医疗损害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答辩人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即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故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也应与过错相适应;3.本案医疗损害后果的绝大部分或主要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了轻微或次要的作用,根据过错程度与承担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原告诉讼请求中明显过高的部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4.停尸费、水晶棺租赁费用应包含于丧葬费之中,鉴定费应按照宜阳县中医院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5.律师代理费不属于直接必要的损失不应赔偿。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近亲属秦书堂1951年11月22日出生。2019年11月25日秦书堂因3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胸闷、气喘,活动后加重到宜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其有既往××史10余年,2年前体检时发现心肌梗死。宜阳县中医院初步诊断为:1.急性冠脉综合征?2.心功能不全;3.应激性胃炎;4.××。2019年11月25日转入心内科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功能不全、应激性胃炎、××。2019年11月25日被告发出病危通知书。同日,被告为秦书堂进行了肝胆胰脾、心脏彩超检查。心脏彩超检查提示:阶段性室壁运动异常、二尖瓣少中量反流、二尖瓣中量反流、心功能下降、心率失常。进行了胸部CT检查,显示心影增大、双侧胸膜增厚、主动脉及冠状动脉硬化。进行了冠脉造影手术介入治疗术。2019年12月4日被告对秦书堂拟行PCI术,当日16:05分秦书堂在等待手术时突然出现呼吸困难,16:50分拟返回病房时突然意识丧失、呼吸停止。被告立即进行抢救,17:47分转回病房抢救室继续抢救。19时5分秦书堂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秦书堂的死亡原因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秦书堂符合在大面积陈旧性心梗及广泛心肌缺血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心梗而死亡。2020年8月31日被告的过错程度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宜阳县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秦书堂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宜阳县中医院赔偿原告楚晓云、秦育辉、秦楠各项损失共计142426元,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楚晓云、秦育辉、秦楠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4元,由原告楚晓云、秦育辉、秦楠承担3288元,被告宜阳县中医院承担1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小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末瑶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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