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302民初259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依据原告李峰的申请作出(2019)鲁0302民初25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472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已经申请撤诉。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472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唐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金霞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