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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305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冠一
联系方式:0474-8287065
注册时间:2001-12-26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103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中、西生化药品生产、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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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伟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亮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02民初16448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伟与被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龚亮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被告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善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彭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781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0784元、医疗费599395.75元、住宿费2153元、后续治疗费720000元、误工费120000元、护理费96000元、营养费20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2504436.75元;2、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504436.7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因患有丙型××,听病友介绍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可以使用药物免费治愈该病,遂于2017年12月28日到湘雅二医院通过正常挂号就医方式找到蒋永芳.原告在向蒋永芳陈述病情以后,提出想治疗的意思表示,蒋永芳即安排原告做各项检查,在做完各项检查以后,蒋永芳告知原告,原告除患有丙型××外还同时患有××,不可以使用医院的治疗丙型××的药物,但是可以使用一款由福瑞公司统一销售的印度仿制药的俗称“吉三代”进口药物,并且说明该药物可以治愈原告的丙型××,但是该药物湘雅二医院处没有,必须到龚亮处购买。原告随即向蒋永芳询问以自身的身体现状是否能够服用,蒋永芳告知原告可以服用,还向原告推荐了福瑞公司的工作人员龚亮,后原告通过微信与龚亮取得联系,并把各项检查报告通过微信图片方式发给龚亮,几天后龚亮告知原告可以通过服用该款“吉三代”药物治愈原告的丙型××,后原告按照龚亮的指示通过网络购物流程以15800元一疗程的高价(有市场交易价格为5000到7000元不等)从福瑞公司处购买了印度仿制“吉三代”,并按蒋永芳和龚亮的嘱咐服用,且每月定期到医院检查。服用药物前期的两个月原告的身体状况良好,而且丙型××也控制的非常好,到了第三个月时,2018年3月26日,原告突感身体不适,遂到耒阳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原告的转氨酶已经达到2000多,2018年3月28日原告即转至湘雅二医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1、肝性脑病;2、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毒性××乙+丙型,肝肾综合症等。该次治疗原告花去医药费70余万元。经查福瑞公司销售的印度仿制“吉三代”无进口许可及批文、无生产销售许可及批文,无任何中文说明。原告出院后通过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得知患有××的患者不可服用此类药物。原告在服用该药物后虽然丙型××得到控制,但是该药物作用引发××病毒发病,并致原告肝衰竭。综上,原告在按照湘雅二医院处医生蒋永芳的医嘱及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并服用福瑞公司及龚亮提供的违禁药品,致肝脏损伤,并造成损失,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现被告却不愿对原告的损失给予应有的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福瑞公司辩称,一、福瑞公司与彭伟双方之间没有医疗行为,也没有医疗产品买卖关系。从本案案由看,福瑞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福瑞公司仅是帮助原告购买海外药物的中介,应驳回原告针对被告福瑞公司的起诉。二、彭伟所受损害与福瑞无关,与福瑞提供咨询服务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福瑞不应该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三、彭伟自身明知使用涉案药品能激活××病毒还同意用药,对自身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损害后果。四、案涉药品原版已经于2018年5月已经过审批在中国上市,Mylan公司的吉三代是通过美国原版吉三代的授权,在印度合法生产上市。 被告龚亮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8日,彭伟得知湘雅二医院在征集免费使用治疗××的药物的患者,前往湘雅二医院进行临床药物试验的入组体检,其在湘雅二医院进行了完善××RNA检查、肝功能、血脂、电解质、葡萄糖、××DNA检查、血常规、××五项检查、××基因分型检查、肝胆脾胰B超、肝脏硬度瞬时弹性检测报告,针对其检查结果,考虑为××合并既往××病毒感染,不符合湘雅二医院征集的患者条件。该院体检医生蒋永芳推荐其使用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吉三代(索非布韦和维帕他韦合剂)治疗××。彭伟根据蒋永芳推荐的龚亮的联系方式,通过福瑞公司员工龚亮购买了一个疗程的吉三代药品,花费了15580元。彭伟于2018年1月3日开始服用,服药后第五天2018年1月8日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查,××已经转阴、肝功能正常,2018年2月1日在耒阳市人民医院检查,××转阴,肝功能正常。2018年3月20日左右,彭伟开始出现乏力、呕吐、小便黄,2018年3月27日,彭伟到耒阳市人民医院检查出现肝功能衰竭,当天急转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入院诊断:病毒性××乙+丙型慢加急性肝衰竭。2018年3月31日,彭伟出现肝昏迷并于2018年4月2日行原位肝移植术,病理诊断:慢性重型××,2018年4月25日出院,出院后继续服用抗排斥药物及抗××病毒药物等。 关于药品购买情况,福瑞公司工作人员龚亮陈述:其接到彭伟的电话,说是蒋永芳(湘雅二医院医生)介绍购买有关××的药物。龚亮说是福瑞公司的工作人员,有治疗他病的药物,我们有合同,这个药物在大陆是不能公开销售的,但是在澳门是合法的,我通过微信把合同都拍了照片发给彭伟,他觉得跑长沙麻烦,要我代签。我们可以通过远程会诊。合同盖章后公司一份,彭伟一份,后期彭伟就打款6000元,彭伟的医疗病历等我都发给福瑞公司。彭伟当时跟我讲有××××是否可以同时吃,我把情况跟公司的医生反应后,医生说可以同时治疗。彭伟实际上也没有去澳门治疗,药品是福瑞公司邮件给彭伟的。 福瑞公司提交《预约澳门医疗咨询与服务合同(悦享版)》,甲方为福瑞公司,乙方为彭伟。龚亮及彭伟均认可系龚亮代替彭伟在合同上签名。原告提交快递单显示,系通过北京快递到耒阳。 本院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口药品数据查询,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片,注册证号:××,公司名称(英文):GileadSciencesInternationalLtd,国家/地区(中文):英国,产品名称(中文):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片,产品名称(英文):Sofosbuvirandvelpatasvirtablets,商品名(中文):丙通沙,规格(中文):每片含400mg索磷布韦和100mg维帕他韦,发证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 彭伟提供的药品“吉三代”,其外包装全称为“Sofosbuvirandvelpatasvirtablets”,生产厂家为:MylanLaboratoriesLimitedF-4&F-12,MIDC,Malegaon,Sinnar,Nashik-422113,Maharashtra,INDIA,其规格为:每片含400mgSofosbuvir和100mgVelpatasvir,药盒上载明:“MyHepAllTMismanufacturedunderlicensefromGileadSciencesIrelandUC”(MyHepAllTM系Sofosbuvirandvelpatasvirtablets)(翻译: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片是在GileadSciencesIrelandUC授权下生产的)。Warning:Tobesoldbyretailontheprescriptionof"Hepatologistonly”。(警示:只对有肝脏医生开具处方的人零售。)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告企业名称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年12月26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103号,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中、西生化药品生产、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该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营业场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7层2座702。 彭伟向本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本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2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彭伟肝衰竭晚期并行原位移植术后,评定为五级伤残;被鉴定人彭伟需要择期行定期复查、长期抗病毒及抗排斥治疗等,治疗费用预计需要人民币6000元/月,或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准;评定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24个月,营养期为24个月。用去鉴定费2205元。 关于彭伟产生的损害后果与服用吉三代药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内蒙福瑞公司就此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10月20日终止鉴定,认为,申请人福瑞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完整,没有提交药品的相关证书材料,无法就药品的成分、含量等进行评判,进而无法完成本案彭伟服用吉三代药品与肝损害后果的评价;另外关于本案的因果关系,并非事实因果关系的评价,属于法律因果关系评价的范围。 另查明,彭伟与蒋永芳、湘雅二医院已达成赔偿协议,蒋永芳、湘雅二医院赔偿彭伟经济损失20万元。 根据彭伟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本院对彭伟主张的损失认定如下: 1、伤残赔偿金:39842元/年×20年×60%=478104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为其父母及儿子,计算为[26924元/年×(14+11)年×60%+26924元/年×16年×60%]÷2人=331165.2元; 3、医药费:509277.10元(包含彭伟在耒阳市××大学××医院治疗费用、肝移植器官费用25万元及自行购药费用等) 4、住宿费:2153元; 5、后续治疗费:考虑彭伟的病情,确实需要长期抗病毒及抗排斥治疗等,鉴定机构出具的后期治疗费用预计需要人民币6000元/月较为适宜。因此,原告诉请先行支付10年的后期治疗费用,予以支持。计算为:6000元/月×12月×10年=720000元; 6、误工费:按24个月计算,5000元/月×24月=120000元; 7、护理费:120元/天×365天×2年=87600元; 8、营养费:10000元; 9、交通费:5000元; 10、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33天=1980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合计金额为:2295279.3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伟经济损失1147639.65元; 二、驳回原告彭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62元,原告彭伟负担31733元(予以免收),被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罗长华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人民陪审员解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玥 书记员廖沙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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