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欣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学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2民终5195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天津市建欣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学天、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建欣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天津市建欣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8元,减半收取5499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建欣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张月
审判员刘建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辛璐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