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川1126财保16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夹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账号为5100××××9239账户中存款425843.2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前述保全出具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账号为5100××××9239账户中的存款425843.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起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艳丽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