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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傅春
联系方式:022-87938269
注册时间:1996-11-14
公司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5号楼1-701
简介: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港口、航道及市政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咨询、治理、监理;岩土工程技术研发及转让;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工程测量;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控制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建构筑物变形测量;基桩检测;工程测试;软基检测与监测;基坑监测;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水运工程设计服务;水运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环境治理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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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0民初1732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创业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方创业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款项3018103.8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作为定作人先后将聊城嘉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设施提升项目测绘工作、聊城市旅游度假区美丽乡村、朱老庄镇污水处理厂、松桂大街管廊测绘项目测绘工作、岩土勘察工作及聊城市旅游度假区美丽乡村勘察项目中嘉明区岩土勘察工作交给原告。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时交付了测绘成果,相关成果已由被告验收合格并使用。为结算款项双方签订《结算单》,确认被告就前述项目应付款金额为3018103.81元。但截至目前,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均未付款,故起诉。 北方创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测绘合同、勘察合同、资质证书、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名称为聊城市旅游度假区美丽乡村、朱老庄镇污水处理厂、松桂大街管廊勘察项目。工程建设地点为山东省聊城市。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为根据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设计及委托方要求,详细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提交优质成果,即向发包方提供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地方施工图设计审查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及设计要求的勘察成果资料文件。勘探工作量描述为2405延米。工程勘察费预算为1000402元。同年,双方又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名称为聊城市旅游度假区美丽乡村勘察项目-嘉明区。工程建设地点为山东省聊城市。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为根据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设计及委托要求,详细设计,静心组织施工,提交优质成果,即向发包方提供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地方施工图设计审查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及设计要求的勘察成果资料文件。勘探工作量描述为610延米。工程勘察费预算为250876元。2019年9月27日,双方签订《测绘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测绘范围为西至京九铁路东侧,东柳园南路,新农村改造甲方指定范围及污水处理厂。测绘内容为地形测绘、管线测绘、纵横断面测绘、控制地点测绘。合同最终价款39598元。同年,双方还签订了《测绘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测绘范围为聊城市嘉明区。测绘内容为地形测绘、管线测绘、纵横断面测绘、控制地点测绘。合同最终价款1727227.81元。 2020年初,原、被告签订《对账单》,确认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数个项目提供测绘、勘察服务的相关成果文件均已如期提交,并已验收合格,被告应付金额为3018103.81元
判决结果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3018103.81元及利息(以3018103.8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244元,由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许洪霞 审判员于广生 人民陪审员姚松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彦鹏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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