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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连胜
联系方式:022-23789058
注册时间:2011-10-24
公司地址:西青区辛口镇泰华路西侧(辛口镇派出所旁)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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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星与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3民初897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邝星与被告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佳业公司)、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天建工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青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芬,被告杰美佳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被告砼天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龙,被告人保西青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邝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9611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5日14时许,原告在天津市北辰区住宅(依芳花园)项目5号楼四层楼梯间协助混凝土布料时,因混凝土泵车(车牌号:津C×××××)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致泵车输浆管砸压到原告身体,导致原告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天津医院抢救治疗,经手术治疗后住院39天,诊断为腰4椎体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肋骨多发骨折等多处损伤,故呈诉。 杰美佳业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具体责任承担由人民法院判决,砼天建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砼天建工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牌号为津C×××××混凝土泵车实际出资人及权利人系杰美佳业公司,188住宅(依芳花园)项目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西青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司机郝朝玉系正常作业,对本案事故没有任何过错,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司机存在操作不当,本案亦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在本案事故中有巨大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适用交强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5日14时许,原告在天津市北辰区住宅(依芳花园)项目5号楼四层楼梯间协助混凝土布料时,被牌号为津C×××××混凝土泵车输浆管砸伤。事故发生后,邝星被送至天津市天津医院治疗,同日住院治疗,2019年10月21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中主要诊断为腰椎骨折L4,其他诊断为腰椎骨折(L1-4横突)、腰椎骨折(L4椎小关节)等,出院医嘱:1.继续右胫腓骨骨折治疗;2.带支具逐步功能锻炼;3.术后14天视伤口愈合情况拆线,定期门诊复查,二期行内固定取出术;4.肋骨骨折定期复查胸CT,胸外科随诊;5.继续抗凝治疗,定期复查下肢B超,变化随诊。同日,邝星在该院再次住院治疗,并于2019年11月13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中主要诊断为骨折治疗后恢复期(腰4椎体),其他诊断为胫骨远端骨折伴腓骨骨折(右)、肋骨骨折,出院医嘱:1.暂不下地负重;2.伤口隔日换药;3.出院两周后到舒衡生主任门诊复查,不适随诊。两次住院共计39天。花费医疗费196316.60元。 另查,杰美佳业公司(甲方)与砼天建工公司(乙方)签有《车辆使用协议》一份,上载:双方因业务关系,使用乙方车(车牌津C×××××)(发动机号码541976C1045838、车架号WDANHCAA3J0314446)一辆,乙方自2019年4月20日起,将车辆钥匙及机动车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从双方签字生效即日起拥有此车的使用权,同时此车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至2022年4月20日收回;甲方使用期间,乙方不得再将该车作为私车使用;甲方承担对乙方汽车在业务范畴内进行使用所使用的一切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清洗费、正常保养(修)、保险费等日常费用,甲方必须足额缴纳商业保险,包括三者、车损等,不得漏缴。协议另载明其他事项。 案涉车辆在人保西青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1份,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0000元,并投有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郝朝玉出庭作证陈述,本案事故发生时,其系杰美佳业公司司机,与杰美佳业公司系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在进行浇注作业,并非行驶状态,其正在操作事故车辆的臂架,臂架正常上下浮动,邝星是工地干活带班的,负责指挥打混凝土,当时邝星想走近道,想从案涉车辆的臂架下走过去,正好赶上臂架浮动大,案涉车辆的臂架把邝星砸倒了,砸到了邝星的肩部;事故车辆系特种车辆,其有驾驶证、操作证、从业资格证,事故车辆臂架下是不许站人的,臂架上写着臂架下禁止站人的警示语。杰美佳业公司、砼天建工公司、人保西青支公司对郝朝玉上述证言均无异议。另查,郝朝玉提交的编号为BC081165《建设类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载“郝朝玉同志于二ΟΟ八年八月六日至二ΟΟ八年八月十六日通过建设机械混凝土输送泵车岗位培训,成绩合格,特发此证。本证书可以作为上岗资格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邝星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邝星95108.30元,共计105108.30元; 二、驳回原告邝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邝星负担325元,被告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25元(此款由被告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邝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孟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鹏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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