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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福明
联系方式:010-60958891
注册时间:2001-09-05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29层(25)、30层(26)
简介: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项目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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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姣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16430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置业公司)诉被告徐姣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冶置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与被告徐姣妮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冶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徐姣妮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6日奖金53546.2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徐姣妮承担。事实和理由:徐姣妮与我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离职声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经协商于2019年7月31日终止。我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对方经济补偿金,且该离职声明表明在岗期间公司已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加班费等费用,对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事宜均无异议。另外,年终奖是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员工绩效表现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仲裁委裁决要求我公司支付徐姣妮2019年1月至7月年终奖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徐姣妮辩称,不同意中冶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姣妮于2008年1月3日入职中冶置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劳动报酬约定:徐姣妮的绩效工资根据其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及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其中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政策,岗位价值、个人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并参考本地社会工资水平和行业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生活成本与物价水平等。年终奖金是在公司整体经营效益的基础上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与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挂钩。2019年7月16日,徐姣妮签署离职声明,内容载明:本人于2008年1月2日被中冶置业公司录用,目前担任审计主管职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人于2019年7月3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岗期间,公司已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等费用,并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已缴至2019年7月。离职后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同意依法支付1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税前)258141.39元。本人承诺主动配合公司于离职后的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后果自负。本人对解除劳动关系各项事宜均无异议,特此确认,予以声明。后中冶置业公司支付了徐姣妮经济补偿金。 中冶置业公司主张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就相关费用的支付达成一致,且徐姣妮签字确认对各项事宜均无异议,故不应当再支付徐姣妮2019年的年终奖。徐姣妮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该离职声明系在被迫、被威胁之情形下签订,并非其自愿签署。为此,徐姣妮向本院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屏、谈话录音。中冶置业公司对上述证据及主张不予认可,称该离职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中冶置业公司另主张徐姣妮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间工作表现未达标,故不符合发放年终奖之条件,且因公司经营效益不好,该奖金尚未发放。为此,中冶置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徐姣妮绩效考核表以及工作表现谈话记录,上述证据均盖有中冶置业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章,以证明徐姣妮在此期间考核表现为不合格,其中5月、6月徐姣妮绩效评分为58.33分,7月绩效评分为8.9分。徐姣妮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公司平时并没有绩效考核,且上述均没有徐姣妮本人签字确认。徐姣妮另主张公司每年年底均会发放年终奖,且与绩效考核无关,与工作年限等有关。徐姣妮另主张其他员工已发放2019年年终奖,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徐姣妮以要求中冶置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差额238284.36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6日奖金53738.75元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中冶置业公司支付徐姣妮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6日奖金53546.22元;2.驳回徐姣妮的其他仲裁请求。中冶置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徐姣妮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奖金53546.2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秦纳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洁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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