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方式:010-61260357
注册时间:2000-11-13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村二队村委会北300米
简介:
生猪屠宰;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8日);销售食品;餐饮服务;收购生猪;仓储物资;自有房屋出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昌泰生食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2民终10060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昌泰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昌泰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三、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四、一审法院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本案并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瑞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昌泰生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铭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昌泰生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昌泰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瑞公司返还昌泰生公司货款89355.06元及利息4021元(利息自2019年2月22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清货款本金之日);2.依法判令中瑞公司、铭源公司连带赔偿昌泰生公司的损失110000元(暂计);3.依法判令中瑞公司、铭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2月22日,昌泰生公司向中瑞公司购买白条肉,中瑞公司出具的销售结算单载明:客户简称:昌泰生,开票日期:2019-02-22,商品名称为特级白条肉、2A白条肉、2B白条肉,总价格为89355.06元。昌泰生公司提交《自营供应商服务协议书》及自营供应商服务信息表,用以证明昌泰生公司向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提供猪肉,物美公司按月将销售款返还并扣除一定的服务费。昌泰生公司提交物美扣款结算单,主张生成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的款项117373元系物美公司对昌泰生公司2019年2月的扣款。昌泰生公司提交运输服务合同,载明由物美公司与昌泰生公司、北京鼎立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签订,约定由昌泰生公司委托鼎立公司按照运输服务内容进行收货、入库、上架、捡配、集货,并根据物美公司的订单要求将货物送到物美公司相关门店,鼎立公司收取昌泰生公司运输费。用以证明昌泰生公司损失的运输费用。昌泰生公司提交《过磅单》,主张该单据系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28日在销毁存在非洲猪瘟的货物前出具,总重为7.3吨。中瑞公司、铭源公司对《销售结算单》的真实性认可,对昌泰生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认可。因昌泰生公司未提交《过磅单》原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该项证据不予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各方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昌泰生公司应对涉案猪肉存在质量问题这一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从目前昌泰生公司提交的证据上看,无法证明涉案猪肉确实存在猪瘟,故对昌泰生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昌泰生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庭审中,昌泰生公司主张中瑞公司销售给其的猪肉存在非洲猪瘟的产品质量问题,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后经本院与昌泰生公司提供的联系单位部门职员核实,其称确曾于2019年2月28日销毁了物美公司仓库被抽检出存在非洲猪瘟的猪肉,销毁工作针对物美公司,物美公司支付销毁费用,就被销毁猪肉猪瘟感染源问题,该部门在销毁工作过程中未予涉及故无法予以证实。另,昌泰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过磅单》,未能提供原件以供查证,二被上诉人亦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1元,由北京昌泰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侯晨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海桃 法官助理崔宁 书记员刘越
判决日期
2020-12-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