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寿与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青2802民初1265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怀寿与被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怀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一次性补缴原告的医疗保险费40917.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海西州办事大厅负责办理医疗保险事务的职员电话通知被告单位要给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后退休事宜,按规定被告一次性趸交10年的医疗保险40917.60元。但被告单位不问青红皂白,直接以中盐昆碱综字(2020)18号文件,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为此,因医疗保险事宜,2020年8月14日原告给被告公司戴强部长打电话,称为医保之事找他,戴部长说在西宁出差下周二到公司找他。但当我到公司时,戴部又说找邹部长,当我找到邹部长时,她却说你已经不是被告公司的人了,任何事与公司无关,并且说这个文件也不是法律,我看都不用看,此时双方争执几句便不了了之。原告认为,根据《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西人社局(2011)94号一、2之规定:2010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男55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所以无论用人单位以什么理由解除或者终止原告的劳动合同,都要无条件地为其缴清社保医保费用,被告不能以自己单位的一纸文件而推脱应负的缴费责任。现被告无视政策规定,不负责任,导致原告的医疗保险无法兑现。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政府针对医保专项事宜而下发的文件规定,判决被告趸交原告的医保费用,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原告的医疗保险正常进入退休阶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怀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潇潇
书记员赵鸿昌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