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庆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执恢15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民庆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肇庆市民庆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标的(金钱)代偿款20261690.53元,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83083元,执行费96716元。尚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保险和工商等部门发送查询,反馈肇庆市民庆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为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征询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其:该案财产调查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谢学飞
审判员吕爱来
审判员赵俊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俊杰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