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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可夏
联系方式:0562-2222666
注册时间:2007-07-23
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五路西段129号B1栋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经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服装辅料销售;鞋帽批发;玻璃仪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包装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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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赵文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705民初6211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塑业)与被告赵文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塑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红,被告赵文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方正塑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4月8日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份,被告因农闲进入原告处打工,被告经常因农忙需要离职,时至2019年4月8日被告再次提出离职,并且向原告提交了辞职报告。事后,被告再次来到原告处,声称可以向原告提供劳务,但称他随时可能走,需要去留自由。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在务工时,违规操作,右手拇指被机器削去一小部分,原告花费将被告治疗结束。被告却将原告诉至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高额赔偿费用。2019年11月26日,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铜劳人仲裁字48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是错误的,因为被告随时来,随时走,去留自由,不受原告考勤管理,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故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所请。 赵文利辩称,(2019)铜劳人仲裁字48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提交的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赵文利于2018年8月25日入职方正塑业工作。2019年4月8日赵文利提交辞职报告,但此后仍在方正塑业工作。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显示方正塑业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每月支付赵文利数额不等的工资。2019年8月19日赵文利在工作期间受伤。2019年10月15日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赵文利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2019年11月26日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19)铜劳人仲裁字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赵文利与方正塑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作出后,方正塑业不同意裁决内容,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利自2018年8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铜陵方正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洪艳(代)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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