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刚、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302执4303号
判决日期:2020-12-20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梅刚与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交通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交通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0)皖1302执43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胡波
审判员王秋灵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执行助理刘福宝
书记员张扬
判决日期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