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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8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丘晓晖
联系方式:0752-2119323
注册时间:1983-06-13
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中605号壹品名仕大厦2层01-07号房
简介: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冷气安装工程;防水补漏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道路桥梁工程;供水排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苗木种植与销售(种植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室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咨询;园林建筑设计咨询;建筑安装技术咨询;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不含商场、仓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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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苟方义、韩友云、李登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13民终1521号         判决日期:2020-12-20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苟方义、韩友云、李登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江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苟方义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苟方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李登万为东江建筑公司的员工,系东信新天华府商住楼工程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属认定事实错误,李登万系实际施工人,而不是东江建筑公司员工,即使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应由李登万承担,而不应由东江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李登旺与东江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东信新天华府商住楼工程系李登万为承揽工程借用东江建筑公司资质,实际施工人系李登万本人,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由李登万本人承担,与东江建筑公司无关。二、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东江建筑公司是否已按进度付清苟方义款项,就判令东江建筑公司立即向苟方义支付劳务费是512061元及利息,属认定事实错误。苟方义提交的一审证据,《惠州新天华府项目苟方义外墙贴装计量》仅仅是确认其工程内容,并不是工程竣工结算单。因案涉工程尚未完工,工程质量也未能通过验收,按照总包方的付款节点尚未达到付清全款的条件,苟方义应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完所有的手续,并经东江建筑公司确认后方能付清所余的工程款。三、苟方义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未能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在案涉工程尚未竣工时,因苟方义的施工质量问题,东江建筑公司要求苟方义完善约定施工范围内的返工工作时,苟方义拒绝返工。东江建筑公司遂找代工完成,本应由苟方义完成的工作,所返工的材料和人工费东江建筑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相应证据,苟方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没按公司要求的罚款及一切费用,东江建筑公司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清单。 苟方义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东江建筑公司在欠付韩友云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有事实法律依据。东江建筑公司无论与李登万是挂靠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其均需承担责任。若是挂靠关系,东江建筑公司仍应承担未付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李登万也应同样承担未付款范围的清偿责任,并不会改变东江建筑公司的责任。故二审若查明确为挂靠关系,则应增加判决李登万承担未付款范围的清偿责任,因东江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韩友云个人施工,因韩友云不具有施工资质,东江建筑公司与韩友云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故东江建筑公司于韩友云的工程款应参照该约定结算,故无论东江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只要其存在未付工程款,均应承担清偿责任。三、苟方义已经与韩友云结算了工程款项,没有未完工程量的情况,故东江建筑公司所述没有事实依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东江建筑公司的上诉,加判决李登万承担未付款范围的清偿责任或维持原判。 韩友云、李登万未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意见,不影响本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受理费9468元,由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朱莉娜 审判员冯思华 审判员张佳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弘扬 书记员钟润美
判决日期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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