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21民初1190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0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汽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20年10月13日被告江南汽车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可能为由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江南汽车公司的重整的申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浙0784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南汽车公司的重整申请。2020年10月20日,本院受理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在本院受理本案之前,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蔡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丽
书记员欧阳特
判决日期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