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4747号
判决日期:2020-12-19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220253.25元的财产,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6200912802019000××××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载明若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1220253.25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20253.2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陶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挺
判决日期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