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波申请执行隋强等一案1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黑0623执4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19
法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62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隋强、吴振东、方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三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申请就三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冻结,禁止第三人向三被执行人支付,并申请对第三人在林甸县水务局的部分工程175070.00元予以冻结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冯立君存款547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洪国清存款547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路海林存款547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支取、转移该账户存款,不得在该存款上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富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玉良
判决日期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