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海军、张兰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2701执保674号
判决日期:2020-12-19
法院:博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海军、张兰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绿赛节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海军、张兰芝位于博乐市新华路以北(J21-2-36-3)3幢105室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海军、张兰芝位于博乐市新华路以北(J21-2-36-3)3幢105室房屋(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美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古彦敏
判决日期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