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公共汽车公司民事通知书
案号:(2020)辽1202民初616号
判决日期:2020-12-19
法院: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已受理魏喜春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上述二、三、四项文本材料,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递交本院综合审判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判决日期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