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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201192万元
法定代表人:戴弘
联系方式:0351-2620413
注册时间:2005-04-29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02号
简介:
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铁路运输;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的制造、安装、销售、维修、租赁;铁路专用设备及相关工业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销售、租赁;建设项目发包;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安装;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委托运输;运输生产资料购销;铁路篷布的销售、租赁;集装箱、集装箱专用车辆、集装箱专用设施销售、租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与以上相关的原材料销售;计算机的销售、维修及服务;软件的开发及销售;金属矿石、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生活用品、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橡胶制品、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汽车零配件的销售;废旧物品的回收和销售(危险废物除外);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租赁;进出口业务;物流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物业服务;铁路运输、工程技术领域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轨道交通管理服务;集装箱多式联运服务;运输代理、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铁路专用设备鉴定;铁路机械设备租赁;会议和展览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研发和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销水电、售电业务;停车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医疗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技术检验检测;旅客票务代理;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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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建立诉被告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侯马车务段运城北站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0802民初2968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建立诉被告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侯马车务段运城北站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卫建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在运城北站受伤的各项损失1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20年2月4日,其与妻子谭阳草在运城北站上扶梯时突然摔倒,造成自己受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车站内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卫建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退还原告卫建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崔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吕皎洁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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