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建立诉被告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侯马车务段运城北站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0802民初2968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建立诉被告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侯马车务段运城北站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卫建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在运城北站受伤的各项损失1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20年2月4日,其与妻子谭阳草在运城北站上扶梯时突然摔倒,造成自己受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车站内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卫建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退还原告卫建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崔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吕皎洁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