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12执异1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孟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年1月25日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河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并没有约定“约如被告延期履行以上债务的,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调解书只要求异议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没有要求异议人如延期支付工程款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桂12执恢16号案件中,向异议人发出的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查封裁定,除要求异议人支付工程款外,还要求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重了异议人的义务,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执恢1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2017)桂12执恢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孟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河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执恢16号,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394503.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诉讼费8000元、申请执行费5956.83元。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意向,2018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并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7)桂12执恢1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7)桂12执恢16号案的执行,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卢林虎
审判员曾铁军
审判员廖德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兰小盆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