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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才儒
联系方式:0531-87952556
注册时间:1991-05-24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1号
简介:
房屋建筑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塑门窗、钢制防火窗、钢结构的制作、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清洁服务、外墙清洗;室内外装饰设计;五金、建材的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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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延会与济南市历下区鲁东贸易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民终1391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马延会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下区鲁东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鲁东公司)、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办事处义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义和庄村委会)、于庆胜、马才儒、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森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马延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马延会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济南鲁东公司、山东华森公司、济南义和庄村委会、于庆胜、马才儒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济南鲁东公司、山东华森公司、济南义和庄村委会、于庆胜、马才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产生了大量的一般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使得计算律师费的基数变大。在本案中20万律师费的计算依据是2017年8月7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行政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算得出。在执行过程中,经历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的处理、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三个程序,并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的“执行阶段主要为法院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阶段的代理事务明显少于诉讼阶段的代理事务”,且按照当时的律师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三个程序分别收费,收费总额应该是70余万;2.一审判决关于诉讼责任保全保险费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诉讼责任保全保险费是诉讼费用,马延会为诉讼担保而支出的保险费,系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因为合同当事人正常履约的情况下,不会产生实现债权的费用。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通知合法途径实现债权需要支付一定的额外费用,该费用系违约方不履行义务而产生,成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济南鲁东公司、济南义和庄村委会、于庆胜、马才儒、山东华森公司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延会诉求支持其全部请求,是对同一法律事务的重复要求,明显不属于合理性支出。且2018年主合同债权经过审判,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已经支付,担保义务已经终止。本案马延会所诉求的是原主合同以外的单独法律事项,与济南鲁东公司、山东华森公司、济南义和庄村委会、于庆胜、马才儒之间没有相对的合同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对于合同的担保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已经过了6个月的担保期限,已经过了担保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马延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马延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济南鲁东公司赔偿马延会律师代理费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马才儒、济南义和庄村委会对济南鲁东公司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济南鲁东公司、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马才儒、济南义和庄村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马延会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查档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8日,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润丰银行开发区支行)与济南鲁东公司签订编号为润丰合行开发区支行流借字(2014)年第2014-040570-2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济南鲁东公司向润丰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34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9333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其他保全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同日,润丰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于庆国、马才儒、于庆景、于宪霞、孙志平、马延凯、杨清英、张秀贞、宿光星、李玉贵、李宝珍签订编号为(润丰合行开发区支行)保字(2014)年第2014-040570-27号的《保证合同》,由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于庆国、马才儒、于庆景、于宪霞、孙志平、马延凯、杨清英、张秀贞、宿光星、李玉贵、李宝珍为济南鲁东公司在润丰银行开发区支行处的借款34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于庆国、马才儒、于庆景、于宪霞、孙志平、马延凯、杨清英、张秀贞、宿光星、李玉贵、李宝珍分别出具担保承诺书,自愿为济南鲁东公司短期贷款340万元做担保,期限12个月,用于借新还旧使用,贷款到期后,如济南鲁东公司不偿还,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偿还此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2014年11月28日,润丰银行开发区支付向鲁东公司发放了借款340万元。 2015年1月26日,经山东银监局批准,济南农商行成立,原润丰银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济南农商行享有、承担。原润丰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该笔债权由济南农商行历下支行享有。2016年2月29日,济南农商行历下支行(甲方)与马延会(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依法享有的济南鲁东公司等债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按转让标的中的债权总额的100%,计算转让价款,共计3533577.08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支付给甲方;自乙方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将主从债权全部转让乙方;转让价款实际支付后10日内,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凭证(主从合同)及其相关资料全部移交乙方。同日,马延会向济南农商行历下支行支付转让价款3533577.08元。2016年8月11日,济南农商行历下支行就涉案债权转让给马延会一事通过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公告的形式向济南鲁东公司、义和公司、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于庆国、马才儒、于庆景、于宪霞、孙志平、马延凯、杨清英、张秀贞、宿光星、李玉贵、李宝珍进行了通知。 2016年9月19日,马延会与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2017)鲁0191民初260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诉讼,为此支出代理费153744元。 后马延会为实现其债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鲁东公司偿还马延会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133577.08元(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嗣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于庆国、马才儒、于庆景、于宪霞、孙志平、马延凯、杨清英、张秀贞、宿光星、李玉贵、李宝珍对鲁东公司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济南鲁东公司、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于庆国、马才儒、于庆景、于宪霞、孙志平、马延凯、杨清英、张秀贞、宿光星、李玉贵、李宝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53744元。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鲁0191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济南鲁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0万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53744元;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于庆国、马才儒、于庆景、于宪霞、孙志平、马延凯、杨清英、张秀贞、宿光星、李玉贵、李宝珍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鲁0191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主债务人及各担保人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6月13日,马延会与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2017)鲁0191民初260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程序的诉讼,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20万元。马延会于2018年6月2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执行完毕。 另查明,2019年3月18日,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其股东为济南义和庄村委会。2019年1月2日,济南义和庄村委会、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一份,主要载明: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2019年9月19日,马延会就本案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马延会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马延会为此支付诉讼责任保全保险费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11月28日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其他保全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亦约定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鲁0191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济南鲁东公司及各保证人未能自觉履行,马延会在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支付的律师费亦属于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债权范围及保证责任范围。故对济南鲁东公司、于庆胜、马才儒关于马延会主张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马延会为实现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了担保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不存在担保时效已过的问题,对济南鲁东公司、于庆胜、马才儒的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018年6月13日,马延会与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委托事项及律师代理费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约定,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济南鲁东公司、于庆胜、马才儒认为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属于重复收费,没有法律依据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济南义和庄村委会为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的全资投资人,并在该公司注销时出具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故济南义和庄村委会应对山东义和集团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在本案中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诉讼阶段律师代理费仅为153744元,执行阶段主要为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阶段的代理事务明显少于诉讼阶段的代理事务,故一审法院酌情支持10万元。关于马延会要求鲁东公司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因该律师代理费利息,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马延会要求济南鲁东公司支付为律师代理费发生的诉讼责任保全保险费600元的诉讼请求,既无合同依据,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山东华森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济南鲁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延会律师代理费10万元;二、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马才儒、济南义和庄村委会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马延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由马延会负担1075元;济南鲁东公司、山东华森公司、于庆胜、马才儒、济南义和庄村委会负担2845元。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马延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魏希贵 审判员宋海东 审判员杨晓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希静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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