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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纪续
联系方式:0531-89703672
注册时间:2002-02-05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高科技工业园
简介:
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交通设施维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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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刘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20-9615号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韩正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民终9615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喜、刘清焕、韩正师、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刘喜、刘清焕、韩正师、金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是错误的。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与金曰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第18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众所周知,“直接”是与“间接”相对,是并不经过中间事务或第三者的,没有中间媒介。本案涉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韩正师,是其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而罔顾“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在封闭施工路段行驶,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将无证且未佩戴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刘仕德撞伤致其死亡。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韩正师是直接侵权人,而并非金曰公司,因此本案涉案事故并不是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该事故并不是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承保的保险事故,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金曰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即70%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韩正师是直接侵权人,若其尽到了谨慎观察义务,则该次事故便不会发生,进而即使金曰公司管理失当,也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该次事故发生,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韩正师和死者均未尽到谨慎观察和注意,因此韩正师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金曰公司承担70%的责任是错误的。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金曰公司承担70%的责任,主要原因是其在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处投有了建筑一切险,保额为50万。一审法院的做法侵害了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是所谓的公家单位资力雄厚,但是其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必要参与者,其正常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违公平、公正。因此请求法院公正审判,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刘喜、刘清焕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法院予以维持。一、一审法院认定金曰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主要责任正确。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不应有车辆行驶的完全封闭路段上有车辆行驶,应做封闭处理的四枝分叉口未有任何封闭处理,甚至没有任何警示或提示标志,致使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正常通过者刘仕德与在完全封闭路段行驶的韩正师发生相撞。金曰公司未将应该完全封闭的路段进行任何封闭处理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前因,韩正师驾驶车辆行驶在该封闭路段发生事故是后因,两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因事发路段系施工道路,没有红绿灯等交通设施也没有交通警示标志,无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故无法划分事故责任。本质也是,在完全封闭的路段上不应有车辆行驶,若金曰公司尽到管理义务,将该路段及路口做封闭处理,可以完全避免该事故发生,退一步讲,若该路口为正常道路,必然与金曰公司无任何关联。因此,金曰公司的前因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韩正师及刘仕德的后因是次要责任。二、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一审中,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与金曰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已经举证质证,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与刘喜、刘清焕、韩正师、金曰公司均无异议。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基于该合同承担金曰公司的替代赔偿责任。依据该保险条款第18条规定,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韩正师与刘仕德相撞属于意外事故,发生地点在工程施工道路上,金曰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承包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将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与直接侵权人划等号,与该保险条款文义不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韩正师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曰公司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金曰公司认为,本案中S102省道虽未开放通行,但已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划好标志标线,符合工程交工验收标准。本次事故发生地点在道路上,过错划分上应当参照道路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即所谓的直行让右原则。本案中,韩正师在刘仕德的右方道路上,按该规定,应当时刘仕德让韩正师先行。现在双方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从责任划分上,应当是刘仕德承担主要责任,韩正师承担次要责任,金曰公司无责任。退一步讲,金曰公司即便有责任,也应当是次要责任,而不是百分之七十的主要责任。责任划分上,原审判决对金曰公司的责任认定过重,应当依法改判。 刘喜、刘清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韩正师、金曰公司、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赔偿刘喜、刘清焕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64515.5元,后变更为811889.5元。庭审中明确要求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直接向其赔偿相关损失。2.诉讼费用由韩正师、金曰公司、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9月9日16时50分许,韩正师驾驶车牌号为鲁AAxxxx长安牌灰色面包车,沿章丘区新北外环省道S102线封闭施工路段相公庄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周家路口时,未谨慎观察,与驾驶红色弯梁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路口的刘仕德发生碰撞,造成刘仕德死亡。鲁AAxxxx长安牌灰色面包车未投保交强险,刘仕德系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另查明,金曰公司在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就案涉S102济青线章丘绕城段改建工程S102-SG-2标段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1月15日0时起至2020年1月14日24时止。建筑工程一切险约定: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保险项目特别约定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地点系四枝分叉口,路名为102省道。金曰公司认可韩正师所通行的路段为封闭施工路段,称刘仕德所横穿的路口为开放式路口。韩正师称其于侯家村北路东的路口,由东往北拐进驶入S102。金曰公司提交微信截图及照片意在证明其已对施工道路进行了围挡封闭。刘喜、刘清焕及韩正师对此有异议,均称事故地点位于102省道的周家村路口,该路口无围挡措施。另因事发路段系施工道路,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刘喜系刘仕德之子,刘清焕系刘仕德之妻,刘清焕父亲刘传温、母亲尹守英已去世。 4.刘喜、刘清焕主张丧葬费37562.5元、死亡赔偿金719593元。当事人均无异议,韩正师称其已垫付8000元,刘喜、刘清焕予以认可。 5.刘喜、刘清焕主张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734元,韩正师主张部分人员已超出60周岁。经审查,根据当地丧葬习俗,按115.97元×5人×3天=1739.55元符合标准,因此对于刘喜、刘清焕主张的该项费用予以支持。 6.刘喜、刘清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韩正师、金曰公司、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认为过高。经审查,刘仕德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刘喜、刘清焕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和伤害,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鉴于侵权人中既有法人组织也有自然人,因此死亡赔偿金确定为50000元是妥当的。 7.刘喜、刘清焕主张交通费3000元,但未有证据证实。经审查,考虑刘喜、刘清焕的相关合理交通支出,一审法院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金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由于管理上的疏忽大意导致本不应在南北方向行驶的韩正师驾驶车辆驶入,而对于事故发生地点的周家路口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而放任过往车辆横穿施工道路,金曰公司的疏忽过失与韩正师的直接侵权存在关联进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金曰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韩正师作为直接侵权人,其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死者刘仕德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自身对于死亡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其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喜、刘清焕要求韩正师、金曰公司、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按照一审法院确定的项目、数额及责任比例赔偿。 一审法院确认刘喜、刘清焕的损失如下:丧葬费37562.5元、死亡赔偿金719593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7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809889.5元。金曰公司承担566922.65元,韩正师承担161977.9元,扣除已付8000元,须支付153977.9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刘喜、刘清焕死亡赔偿金500000元。二、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喜、刘清焕死亡赔偿金3715.1元、丧葬费26293.7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21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交通费700元,合计66922.65元。三、韩正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喜、刘清焕死亡赔偿金143918.6元、丧葬费7512.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4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61977.9元。扣除已付8000元,须支付153977.9元。四、驳回刘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9元,刘喜、刘清焕负担1192元,韩正师负担2384元,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43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 二、韩正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喜、刘清焕损失359164.64元; 三、金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喜、刘清焕损失161977.9元; 四、驳回刘喜、刘清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19元,刘喜、刘清焕负担4171元,韩正师负担5244元,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9元,刘喜、刘清焕负担4171元,韩正师负担5244元,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吴松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璐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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