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河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民申1143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6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源通公司申请再审称,1.销售溢价奖励不具有劳动报酬稳定性、周期性特征,不属于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的约定,黄河的劳动报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按源通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执行。特殊价格奖励即销售溢价奖励的依据是源通公司制定的2016年12号、67号《销售管理办法》,而黄河主张的销售溢价奖励29900元所涉货款发生在2017年4月,此时2016年12号、67号《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废止,而2017年的《销售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销售溢价奖励,只规定了单项奖励和年度奖励。因此,黄河在2017年4月20日填写《溢价销售奖励申请表》申请销售溢价奖励,缺乏依据。2.黄河签字确认的《截止10月费用发生明细》可以证明源通公司已经通过部门报账的形式向黄河发放了2017年4月的成都民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溢价奖励29900元。3.销售溢价奖励不属于劳动报酬,即使是劳动报酬,源通公司也已向黄河发放了其主张的29900元销售溢价奖励,故源通公司不应向黄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源通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傅燕
审判员王春晓
审判员彭国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松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