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博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民申1917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博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顺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兴安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如下:1.一、二审法院对于《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第三条第2款第(1)项结算条款的文义理解错误,不符合基本的语法结构,直接导致对双方之间的结算总价认定错误;2.兴安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只有在博顺公司认可下浮9.18%后再下浮15%的前提下,为简化审理,才同意按照《配电箱成套工程结算书》中确定的金额进行结算,否则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3.刘池的收款行为即使不属于职务代理行为,但也一定成立表见代理,效力应归属于博顺公司。兴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傅燕
审判员王春晓
审判员彭国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先青
书记员刘妮
判决日期
2020-12-18